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72號原告駿亨地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翔迪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 律師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米斯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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