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54號原告 袁智麗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東晧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