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告 熊利民 被告 沈佑儒 (即 沈君上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
劉昱玫 律師 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