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 黃宇佑 相對人 謝居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4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314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聲請人於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業表明意思表示不自由,行使撤銷權,詎原審法院依該日筆錄之記載,認聲請人行使撤銷權不合法,為確認法庭錄音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同,以維聲請人權益,爰聲請自費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4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念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