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陸光 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兆龍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200元(即以原告主張請求拆除地上物坐落土地之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日後該面積以實測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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