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魏瑞紅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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