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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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七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
號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為配置於新竹縣政府人事室、行政室之替代役役男,竟於服役期間之民國九十三年(一)四月五日十三時起至四月六日八時止,(二)四月十二日十三時起至四月十三日八時止,(三)五月三日十三時起至同日十七時止,(四)五月五日八時起至五月六日八時止,(五)五月七日八時起至同日十二時止,(六)五月十一日九時起至同日十七時止,(七)五月二十一日八時起至五月二十七日八時止,(八)六月十六日八時起至六月二十四日十七時止,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以上。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自白及其書立之悔過書一紙。
(二)並有新竹縣政府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府兵權字第○九三○○八三九二六號函、役籍表、新竹縣政府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及時間累計紀錄表、考勤表各一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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