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十月二十│陸仟零柒拾貳元│BR九0五二八八││││公司甲○○│竹科學園區分行│三日││九││├─┼────────┼───────┼────────┼───────────┼────────┼──┤│2│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新│九十二年十月二十│貳萬柒仟元│BR九0五二八九││││公司甲○○│竹科學園區分行│三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