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9號
原告大廟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名儀
被告 葉慈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25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薛雅庭
法官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羽瑤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