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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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49號

原告大廟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名儀

被告 葉慈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25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薛雅庭

法官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羽瑤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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