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上訴人 范姜建成

被上訴人 邱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趙雪瑛

法官劉宇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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