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上訴人 范姜建成
被上訴人 邱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趙雪瑛
法官劉宇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麒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上訴人 范姜建成
被上訴人 邱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趙雪瑛
法官劉宇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