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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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59號

原告 葉弘臻

被告 馬奉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3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呂寧莉

法官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翔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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