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0號

原告 鄒戴金珠

被告 陳冠名

王三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胡家瑋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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