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56號
原告 李佳臻
被告 馬奉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3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呂寧莉
法官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翔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56號
原告 李佳臻
被告 馬奉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3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呂寧莉
法官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翔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