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87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柔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周柔岑已於114年10月2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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