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0五號誣告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黃堯讚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