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丁○○
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林輝煌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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