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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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慈光寺法定代理人 李玉琴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迦南環境事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官柯志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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