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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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 饒夏蘭
黃茂森 被上訴人 李鴻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8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