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鴻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於103年8月7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年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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