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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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守法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守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守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彭守法(一)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3月11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0年4月11日確定;(二)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0年10月31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0年12月1日確定;(三)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5日以
101年度簡字第209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
101年4月23日確定,前開(一)至(三)所示罪刑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31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四)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65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於100年12月22日確定,已於100年8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刑罰,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10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11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2年8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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