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鈞院論罪
科刑,在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已於民國99年5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其於如附表所示之刑期屆滿前經法務部於99年5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99021028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5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023號函及所附福建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按前揭規定,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為此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添發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共同轉讓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累│││,累犯│犯│├───────┼─────────┼─────────┤│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8條第3項│├───────┼─────────┼─────────┤│犯罪日期│97年4月26日│97年4月26日│├──┬────┼─────────┼─────────┤│偵查│機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68、│97年度偵字第268、││││269號│269號│├──┼────┼─────────┼─────────┤│最│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訴字第33號│97年訴字第33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22日│98年1月22日│├──┼────┼─────────┼─────────┤│確│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訴字第33號│97年訴字第33號││決├────┼─────────┼─────────┤││確定日期│98年2月3日│98年2月3日│├──┴────┼─────────┴─────────┤│入監日期│98年3月30日│├───────┼───────────────────┤│原來刑期終結日│99年8月6日│├───────┼───────────────────┤│縮刑日數│12日│├───────┼───────────────────┤│縮刑後刑期終結│99年7月25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