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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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郭祐舜 被告 徐才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呂世文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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