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論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號碼速見表壹張、帳本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詹論正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37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六合彩速見表1張、帳本1本,均係被告所有,且均係供被告犯賭博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於民國101年6月26日17時50分許,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六合彩速見表1張、帳本1本,而被告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37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377號偵查卷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因扣案之六合彩速見表1張與帳本1本,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被告從事賭博犯罪所用,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依上揭說明,均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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