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907號債權人甲○○
巷18上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對債務人乙○○請求之依據,雖債權人具狀提出投資契約書影本(上載合約期限為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2月8日)、本票影本(上載到期日為民國99年2月5日),惟上開文件之履行期間皆未至,且債權人敍明具體請求之原因事實,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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