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佑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字第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佑軒犯開拆封緘信函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簡佑軒僅因為節省遞送時間,無故開拆他人之封
緘信函,侵害他人隱私,實非可取,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1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5條前段(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千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