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簡字第583號
原   告  陳姵伃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被   告  陳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修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6日經由訴外人 陳忠義 居間
,向被告以新臺幣(下同)450萬元購買坐落○○市○○區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及其上同段
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0樓房屋
(包含共同部分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下稱系
爭房屋),約定於同年8月16日前交屋,被告並於出售系爭
房屋時,保證系爭房屋屋況良好未有滲漏水情況,且擔保若
有未能於簽約時發現之瑕疵,則應負責修繕費用減少買賣價
金,另約定於交屋半年內如有漏水情形,由被告負責修繕。
然原告委請他人修繕時,發現1、浴室長年累積漏水導致邊
側外牆壁癌、起泡龜裂。2、主臥室牆壁壁癌、上方漏水龜
裂。經原告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IMESSAGE、透過仲介或直
接向被告本人告知,被告均置若罔聞,而修繕上開漏水,經
估價結果需支付321,950元,故爰依兩造之買賣契約、民法
第354條、第360條、第22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21,950元,及自民事更正暨準備㈠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入住4個月後才告知有漏水,漏水是因為原
告破壞原本房屋裝潢所造成,而且系爭房屋出售於原告前曾
出租5年,從未聽聞有漏水之情形,主臥室上方可能是冷氣
管線阻塞才會導致漏水的現象。原告當初估價並沒有如請求
之金額這麼高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106年7月16日將其所有之系爭房屋及坐落土地以
450萬元出售予原告,並簽訂買賣契約書(內容詳如原證1
),約定106年8月16日前交屋,並註明本標的物告知確無
漏水情形,自交屋日起半年內如有漏水,由賣方負責修繕,
若因買方整修而導致者,不在此限(下稱系爭條款),為兩
造所不爭執;又原告將牆面壁紙撕除重新油漆後,廁所對外
牆面、主臥床頭牆面、主臥與廚房相隔牆面油漆起泡,另主
臥窗戶上緣維修孔內,有打針修補之痕跡,地面有水痕,原
告並於同年12月間通知被告乙情,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卷
第16至32頁,鑑定報告第19、20、26、27頁,詳如附表房屋
情況、位置所示),並經本院至現場履勘屬實,應堪認定。
㈡、原告固主張附表所示之屋況,為漏水造成,被告應負債務不
履行及瑕疵擔保責任,並應依系爭條款修繕等語。經查,附
表編號A至C所示房屋情況為油漆起泡,而油漆起泡發生原因
多種,多為油漆未乾前因水氣進入而導致,但難以遽推為牆
面漏水所造成,經本院委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附
表編號A至C牆面油漆雖有起泡,但並無漏水,造成原因為原
牆面水氣向外滲透,屋主長期未使用建築物且未開窗,氣候
悶熱,室內長期不通風,造成水氣無法宣洩形成氣泡;又附
表編號D部分,如有漏水僅有外牆滲漏及冷氣排水管滲漏之
可能,然鑑定期間(包含8/23連日大雨)均無漏水現象,原
告亦陳再無滴水之情形(卷第175頁),此有鑑定報告在卷
可佐(第4、5、25、30頁),是難認系爭房屋現有漏水之情
形。原告雖另主張附表編號D部分有打針之痕跡(即環氧樹
脂修補),且依高雄市建築師公會107高建師鑑字第794號函
表示此為漏水之修繕,漏水之修繕工程都無法完全防止再次
發生,勘認系爭房屋有漏水之瑕疵云云。然買賣債務之履行
,所擔保者為系爭房屋交付危險移轉時是否符合契約之約定
,而附表編號D漏水業已修繕,且無漏水現象,難認有何違
反契約之約定,況漏水現象本因建材使用年限而逐漸耗損而
可能發生,修繕材料亦同,故難以完全防止,但同理非必然
再度發生,此為購買中古屋本所需承擔之風險,並已反應於
價格上,且附表編號D部分縱有漏水,可能為冷氣排水管之
漏水,此並非買賣標的即系爭房屋本身之瑕疵,是原告此部
分主張,亦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不能證明系爭房屋有漏水,是其以此為由,
依系爭條款、不完全給付、瑕疵擔保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321,950元,及自民事更正暨準備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佩穎
附表
┌──┬───────┬──────────┐
│編號│房屋情況│位置│
├──┼───────┼──────────┤
│A│油漆起泡│浴室對外牆面│
├──┼───────┼──────────┤
│B│油漆起泡│主臥床頭牆面│
├──┼───────┼──────────┤
│C│油漆起泡│主臥內與廚房相隔牆面│
├──┼───────┼──────────┤
│D│打針痕跡,相對│主臥冷氣孔內維修孔│
││地面有水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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