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方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瑞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