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李文成
施振榮
施振誠
施家安
施家定
施家福
陳俊宏
郭民政
施淑賢
施振宏
林昭吟
林清安
林清輝
林 吳百美
林詩能
施佑達
共同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相 對 人 羅昭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將坐落於台北市○○區○○
段一小段如附表之土地持分面積移轉予各聲請人,本件系爭
不動產位於台北市士林區,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
。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