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北調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李文成
       施振榮
       施振誠
       施家安
       施家定
       施家福
       陳俊宏
       郭民政
       施淑賢
       施振宏
       林昭吟
       林清安
      林清輝
      林 吳百美
       林詩能
       施佑達
共同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相 對 人  羅昭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將坐落於台北市○○區○○
段一小段如附表之土地持分面積移轉予各聲請人,本件系爭
不動產位於台北市士林區,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
。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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