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麗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辰光羅桂香羅敬閎 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0月23日本院103年度
嘉簡字第25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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