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72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車牌號碼「5561-PU」之記載,均更正為車牌號碼「5661-PU」。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1項第2行、第3項第
7行關於車牌號碼「5561-PU」號之記載,應為車牌號碼「5661-PU」號之誤,此部分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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