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持有槍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又原判決宣告併科罰金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政府採購法│││││持有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罰金90000元││││││││││├──────────┼──────────┼──────────┼──────────┼──────────┤│犯罪日期│88.06.01│88.06.0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8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8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8595號│859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上訴字第1965號│91年上訴字第1965號││││實│││││││審├────────┼──────────┼──────────┼──────────┼──────────┤││判決日期│92.07.09│92.07.0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台上字第2352號│95年台上字第2352號││││決│││││││├────────┼──────────┼──────────┼──────────┼──────────┤││判決確定│95.05.04│95.05.04│││││日期│││││├─┴────────┼──────────┼──────────┼──────────┼──────────┤│所犯法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條例第11條第4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減│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年8月│6月││││金金額│罰金90000元│││││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