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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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3、4、5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無故寄藏手槍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3、4、5之罪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5.04中旬│84.11起至│85.04.20││││85.04.21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及案號│85年偵字第7861號│85年偵字第7861號│85年偵字第7861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上訴字第2274號│85年上訴字第2274號│85年上訴字第2274號││實├─────────┼──────────┼──────────┼──────────┤│審│判決日期│85.12.26│85.12.26│85.12.26│├─┼─────────┼──────────┼──────────┼──────────┤│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5上訴字第2274號│85上訴字第2274號│85上訴字第22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01.24│85.12.26│86.01.24│├─┴─────────┼──────────┼──────────┼──────────┤│所犯法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4│5│├───────────┼──────────┼──────────┤│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3.09.26起至│83.09.21至│││85.04.21止│83.09.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及案號│83年偵字第16388號│83年偵字第163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5年訴緝字第389號│85訴緝字第389號││實├─────────┼──────────┼──────────┤│審│判決日期│85.07.19│85.07.1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5年訴緝字第389號│85年訴緝字第3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08.12│85.08.12│├─┴─────────┼──────────┼──────────┤│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刑法第268條│││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5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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