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六六七號(偵查案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七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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