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71號聲請人 洪中春
樓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台灣奈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9年11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901251800號函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過院參辦,以釋明本院有無管轄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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