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352號債權人 朱繼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昌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9年11月16日之依據為何。
㈡敘明債務人劉昌晟是以個人名義或立可美合成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名義向債權人借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