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301號債權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一樓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家福 即八一五服飾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