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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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劉武雄
相 對 人  張世嫺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世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
  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未依
  期補正,即改分訴訟案件駁回起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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