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927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對被告 劉世鴻 起訴,然有下開事
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元,原告尚未繳納
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姓名、地址,本院無法特定被告真實身
分,應補正被告確實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並提
供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