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劉逢禮
相 對 人 邱美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裁判費1,4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改分訴訟案件駁
回起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