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劉逢禮
相 對 人  邱美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裁判費1,4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改分訴訟案件駁
  回起訴。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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