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95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昭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慶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原
判決諭知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990元,即駁回上訴人493,010
元,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之內容雖記載「①原判決廢棄。②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惟此上訴聲明顯係誤
載,探求上訴人上訴之真意,應係不服其請求而遭判決駁回之數
額493,010元,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應核
定為493,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