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9號
原 告 首席市長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卉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詮鈦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291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