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調字第2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穎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74,779元
,其中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各為多少(請就
各門號分別列計),並提出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
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二、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暨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三、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資
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