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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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

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銀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5月9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伍百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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