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46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