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港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柒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內者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
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者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
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
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