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47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4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退伍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退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伍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五五號裁定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六八四號、九十年度裁字第七○四號、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九號、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號、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二號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本案免職是枉法懲戒,原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二九八號、四三○號解釋,請判命國安局依國安會任職令依法復職、依法退伍、發給退休俸、補償損害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以前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吳錦龍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鄭淑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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