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謙泰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馬建中 上列被告乙○○及謙泰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乙○○所涉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五二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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