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
壹佰柒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