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5號
原 告 鍇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成科技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參仟柒佰伍拾捌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