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4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4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15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伍
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乙○○積欠其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丙○○、丁○○則為被告乙○○
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
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鄭翠蘭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自民國97年5月1日│自民國97年6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1│8,075元│息3.64%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5月1日│自民國97年6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2│26,777元│息3.64%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5月1日│自民國97年6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3│22,347元│息3.64%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5月1日│自民國97年6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4│26,307元│息3.64%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5月1日│自民國97年6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5│26,772元│息3.64%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5月1日│自民國97年6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6│27,772元│息3.64%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5月1日│自民國97年6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7│28,329元│息3.64%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7年5月1日│自民國97年6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8│16,449元│息3.64%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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